生意社5月18日讯
前不久,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严厉打击各类“医闹”,引发社会热切关注。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打击“医闹”确实毋庸置疑,但“医闹”是复杂的,只有弄清其产生的原因后才能寻求到合理的解决方式。
“医闹”的产生,首先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一项调查显示,患者对与医务人员的关系表示信任的比例为43.8%,而医务人员认为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比例仅25.96%。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比例差异显示,医务人员对医患关系表现出比患者群体更多的恐慌和担心。而这种恐慌和担心势必会影响到他们对待患者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当医患信任危机和患者的利益受损同时存在时,个别患者在寻求法律救济无望后便会通过“医闹”的方式解决。
其次,法律解决途径不完善。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参照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中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司法诉讼。但这几种方式都存在着问题:一是处于弱势的患者与医院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医院容易利用自身优势自我辩解并推卸责任,不接受患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此不易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二是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的上级,行政调解的主持者大多是卫生行政部门,而非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患者普遍缺乏信任感。三是司法诉讼对患者也不是最佳选择,不但相关证据难以收集,而且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
第三,患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由于医院不仅在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而且在医疗、药品定价、收费、治疗方案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绝对信息垄断和控制权,而这些信息在向患者传递的过程中常常是有选择性的,同时医生的告知权没有充分履行,这就造成了信息与要求的不对称及愿望与现实的不对称。医患之间存在着沟通不畅,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就很可能导致患者的过激行为。
既然“医闹”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诸如“警察进驻医院”这种方式显然难以根治“医闹”顽疾,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解决。
首先,加强医患之间沟通,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建立在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取得良好医疗效果,医患双方应在诚信原则下进行充分交流。如果医务人员设身处地地为患者着想,帮助患者选择既保证医疗质量又能够减少费用支出的治疗方法,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爱心和耐心的服务,患者必然会理解、信任医务人员。作为患者,应当信任并配合医务人员,告知与病情相关的真实情况,同时要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
其次,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但目前这部《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和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这就使得一些患者和医院之间出现扯皮现象,进而激化矛盾。因此,应该充分利用立法优势,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纠纷后的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专业、独立的调解机构。
在美国,每个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并非只是来自医院,而是来自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在德国,有一个叫做“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机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陈述报告后,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而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而在我国,由于调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机构是医学会下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两者的成员构成均是单一的医学专业人员,容易遭到大众质疑。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医疗事故调处中心或者调解委员会,其成员应当包括医学专家、律师、卫生、司法、人大代表等各领域人员,以保证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加大对“医闹”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先会同当地卫生行政、宣传等部门,引导患者和家属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事故,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诉求。如果患者一味地实施“医闹”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就应依法给予惩处。与此同时,对“医闹”的处理公开曝光,让企图通过“医闹”解决医疗纠纷的患者看到法律的威严和政府部门打击“医闹”的决心。(作者:李二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