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6月14日讯
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8种情形。
以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方式,强化行业的禁入和退出机制,抬升药品行业的违规成本,这在国际上已成惯例。事实上,类似的“黑名单”在民间也已出现,如复旦大学研究生吴恒和其他志愿者创立的“掷出窗外”网站,专门收罗了2004年~2011年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案例,也带有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性质。该网站也得到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支持。
当然,仅仅建立起药品安全“黑名单”,还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一般情况下,药品安全“黑名单”只掌握在少数监管部门手中,公众无法广泛知晓。要想让“黑名单”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全面向社会公开,让公众和媒体共同监督。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归根结底是将药械违法违规事件纳入公开的治理环境之下,无论是被列入“黑名单”还是被取消,都要确保公众监督的在场。政府也应鼓励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官方或民间组织积极介入,为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提供各种服务。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从药械监管的法律建设到对产品的严格检查以及对消费者的投诉反馈,环环相扣,不给制假贩假者以可乘之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惩,以切实维护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只有让问题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伤筋动骨”,才能真正发挥“黑名单”的效力,助推国家药品质量安全体系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