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8月1日实施
历经5年时间起草的《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湖北是继山东、吉林等省之后,对药品使用环节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给予规定的又一省份,这一《规定》再次填补了《药品管理法》在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空缺。
《规定》共有8章39条,主要适用于湖北省内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规范形式赋予药品使用单位与药品经营企业在加强药品管理方面同等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要严把进入关,强化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责任。
为了保证与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还强化了药品在库管理,明确药品使用单位在储存与养护方面的职责,并要求严格药品调配,确保药品发放零失误。在罚则方面,《规定》细化了罚则,归纳出四类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规定》还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记者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是湖北省第一部药品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对于保证药品使用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意义。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补充、细化和完善,使执法人员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需要,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需要,是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的需要。
湖北省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北省局将通过组织座谈会、举办讲座等形式,积极推动《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记者王晓冬 袁福国 通讯员胡玉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