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将继续扩大生物技术、医药等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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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21项成果。双方围绕“中英加强合作支持可持续增长”的主题,同意将进一步推动生物技术、医药等领域的贸易,英方并承诺推动欧盟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据了解,经济峰会通常是西方大经济体与日本专区之间进行,但今年的中英经济峰会打破了这一常规并受到了广泛关注,英国财政大臣Alistair Darling对此评价:“中英对话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对两国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意义,而且因为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角色。”
 
     今明两年出现认证高潮
 
     据悉,围绕“中英加强合作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就支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促进金融稳定和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双边能源和环境合作、深化贸易和投资合作等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在贸易与投资方面,中英承诺将共同加强服务和技术贸易合作,进一步扩大航空、环保、生物技术、医药、电子和先进工程等领域的贸易,力争实现2010年中英贸易额达到600亿美元。
 
     据了解,欧盟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是重要的投资来源地,2008年中欧双边贸易在中国整体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已经上升到16%,欧盟无疑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根据海关数据显示,2009年1月,欧盟已经取代日本成为进口中国商品的第一大来源地。
 
     据医保商会提供的数据,2008年中国对欧洲医保商品进出口贸易额为170.51亿美元,同比增长33.03%,其中英国位于中欧医保商品进出口贸易国的第5位,占比为7.53%。从出口方面看,我对英国出口医保商品的金额为7.5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3.69%,占对欧出口比重的8.14%。其中,西药类商品出口占比为45.39%,医疗器械类商品出口占比为52.36%,中药类商品出口占比为2.24%。
 
     尽管目前我国对欧洲出口的医保商品依旧以原料药、低端医疗器械为主,但已经有很多国内制药企业致力于将制剂等高附加值产品打入欧美等国际高端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大约有四五十家企业在做美国FDA和欧盟认证的准备工作。预计今明两年内会出现认证高潮,十几家甚至二十几家企业有望通过欧美国家、地区的认证,将中国制剂推向全球主流市场。
 
    “中国在世界经济体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英国产业司生命科学业务部门高级经理罗伯特·基普斯向本报记者表示,在中英谅解备忘录在续签后将进一步扩大双方合作的规范和范围。据悉,2008年,英国向我国出口亦同比增长三成,使得中国市场成为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出口目的地。近年来,我国医保商品对英国等欧洲4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有业界人士指出,在世界范围内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的情况下,促进中欧贸易的平稳健康发展,对于我国整体的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推动企业在对方市场上市
 
     赴英国参加峰会的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朱光耀表示,中英对话不仅是中英双边宏观经济政策的交流,还涉及到在更广泛发展领域推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实现的讨论。今年英国是G20的轮值主席国,作为其轮值主席年的活动之一,中国和南非将共同承办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框架下展开的发展与融资研讨会,会议地点已确定在中国。
 
     据了解,除跟进4月份G20伦敦峰会的承诺以及扩展金融、新能源、贸易领域多项合作外,对话成果也包括中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包括英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以不同方式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就在5月11日对话当天,英国《泰晤士报》发表了一篇Alistair Darling的文章,除了谈到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碳排放以及促进贸易合作等外界意料之中的期许,同时声称将推动中国支持更多中国公司在伦敦上市。Alistair Darling甚至给出了一个目标数字:到2010年,在英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由目前的69家扩展到100家,并希望中国允许汇丰银行等英国公司在上海及中国大陆其它金融中心上市融资。
 
     对话结束后,中英双方共同发表的联合声明里显示,双方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以不同方式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合作推动这一进程尽快向前发展,但并未就具体公司数目做出承诺。这份政策成果声明也提到,中国同意按照相关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包括英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5月11日,上海市政府亦发布新闻称,将积极支持上海证交所国际板建设,推动红筹股公司及其他境外公司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A股。今年年初,上交所总经理张育军透露,有关境外企业在上交所上市的工作筹备已久,并有一批外企列入等候名单。然而,截至目前,境外企业上市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
 
    “允许境外企业到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如果境外企业发行A股,要符合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企业规范;如果是发行CDR,存管行、托管行、股票和凭证之间的交换,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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