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进一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7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00元。
说明:此项调整将使参保职工个人自付下降约两个百分点。
政策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5%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10%调整为8%。
说明:这一措施可降低职工医保住院个人自付3个百分点。
通过政策一、二这两项调整,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比例可达到80%,个人自付下降到20%,提前实现国家医药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
政策三: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同时将大额医疗费用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年。
政策四: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将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乙型肝炎适应症抗病毒治疗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
说明: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主要是为了减轻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个人负担,通过增加的7项病种,让患者在门诊也能得到统筹基金的补偿。既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又有利于节约统筹基金,减少住院人次。
政策五: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说明:这项政策将极大减轻丙型肝炎患者的个人负担。
政策六:将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原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进行补助调整为由统筹基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变。
说明:这项调整主要是为了减轻大额基金的压力。
政策七: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省、市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和65%;5000元以上4.5万元以下分别为50%、60%和70%。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大学生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7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为75%,1万元以上3万以下为80%,3万元以上8万以下为85%。
说明:通过以上调整,成年居民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平均补偿比例达到52%;学生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平均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超过国家医改达到50%以上的要求。
政策八:将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
说明:这项调整将减轻患大病学生的家庭负担。
政策九: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参保缴费待遇优惠措施,成年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两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说明:这项措施是为了鼓励居民长期连续缴费。
政策十:计划在下半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先在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中进行试点,试点成熟后在城镇居民中推广,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具体实施办法预计9月份学生开学前出台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