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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市卫生局希望通过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