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复审专家工作组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初审材料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经报卫生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对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明确,未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摘取器官《特许证》,并注销相关诊疗科目。对于未通过复审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要求,尚未完成初审的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8月9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接受现场审核,并向中国肝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和肾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补报有关数据。逾期未报的医疗机构视为自动弃权参加复核。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