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厦门市食品药品和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加以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集中统一招标,严禁临床科室或者医务人员擅自购进、推销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实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对药品逐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储存或摆放药品应当设置与诊疗、办公、生活区分开的药库、药房;调配药品应当凭本单位医生处方,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咨询、试用等方式销售药品。
厦门市食品药品和监督管理局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其配制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