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相关人士称,江苏各医保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得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修改后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将于2009年12月底前执行使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称,《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根据通知要求,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乙类药品属于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按照甲类药品相关政策执行。现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涉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治疗必需的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