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备受关注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指出,从今年开始以公益性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从九个方面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被列入试点范围的16个城市中,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试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药价加成是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一直以来的惯例。现行15%的比例是发改委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下文称“《意见》”)中提出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制定了明确的细则,部分省市要求医院售药以500元为线:单价为500元以下的药品,加成15%;单价超过500元的药品只加价75元。由此,大多数医院能够保持加价率低于15%。
很显然,在“以药养医”体制下,15%的医药加成最终落到了患者头上。然而医药加成在医院的利润构成中占一种什么样的比例?而在公立医院试点开始之后,这笔开支取消后,患者能否得到实惠?
医院:15%的实际效益
15%到底能给医院带来多大的收益?一位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家大型三级综合性医院年收入可达约20亿元,药品收入按总收入的45%计算,医院从药品获得的收入约为9亿元,其中药价加成收入约为1.17亿。
45%是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各省市提出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上限比例。这一比例因地域不同而有小幅的差距,如江苏省2008年的实施方案中规定为46%。但这仅是三级综合医院的上限比例,中医院和肿瘤、肺科等专科医院,这一比例都超过50%。从中可以看出,药品收入占了医院收入的大部分,而药品价格加成更是医院的利润支柱。
取消15%的药价加成如果不辅以合适的回补措施,从医院的角度来说不仅是“少赚”,而更可能带来的结果是“巨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