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了本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内容负全部责任。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违反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卫生部门提前把关
本办法规定,在黑龙江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负责人,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频道需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保健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保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本办法提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广告应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严格冠名防打“擦边球”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黑龙江卫生”、“黑龙江医疗”、“黑龙江省卫生”、“黑龙江省医疗”等冠名。同时,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审核把关。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本办法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违反规定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