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基层医改”:10项内容解看病难题

   1970-01-01 医药网wang280

 生意社10月25日讯 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本报对其《意见》及配套文件进行了报道及解读。今日,省卫生厅对其中5个配套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4个文件的10条重点内容直接关系改革核心与解决百姓看病问题。
 
  这5个文件分别为《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 基本医疗服务有6项
 
  改革后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全部增加了新的要求。
 
  基本医疗服务有6项:分别为: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2 公共卫生服务须有11项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必须有11项。分别为: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等;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另外,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乡镇卫生院
 
  3 提供11项公共卫生服务
 
  改革后的乡镇卫生院,除为农村居民提供输液、打针、卖药等基本医疗服务外,还须无偿为农村居民提供11项公共卫生服务。
 
   (参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供的11项公共卫生服务)。
 
  4 科室设置有严格规范
 
  乡镇卫生院改革后,科室设置有了严格的规范。比如:中心卫生院要分别设置独立的防保科、门诊部、住院部。防保科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 (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等11个科室。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村卫生室
 
  5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改革后的村卫生室,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标准化卫生室业务用房500人以下的村不低于40平方米,500人以上的村不低于60平方米,并至少做到诊断防保、治疗、药房三室分开,开展静脉输液业务应増设留观室,有条件的应单设预防保健室。每个行政村建设或确定一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并作为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6 具体任务明确7项
 
  改革后的村卫生室主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具体任务明确7项: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筹资和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公示等工作;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药物使用管理
 
  7 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8 对患者有告知的义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9 非目录药品销售额有上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防治需要,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但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10 应公示基本药物信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的名称、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记者 杨帆 通讯员 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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