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4月7日由第374号国务院令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本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我国的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鲜明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医药以其收费低廉、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继承与发展后劲不足,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互补乏力和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两大问题,就是如何在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对中医药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使之造福于人民大众。
条例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在预防、保健、治疗方面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依法管理中医药从业活动。
条例首次以专门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解决扶持与管理两大问题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中医药政策,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民族医药学也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于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因此,条例未将民族医药包含在中医药内。但民族医药应与中医药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条例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是强化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中医从业人员的管理。条例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条例还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此外,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更好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三是为了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针对目前在一些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条例对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中医从业人员从事中医服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有关中医药科研、中医药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问题作了规定。
四是进一步确认了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老一辈中医药专家经过长期的临床实践,既具有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整理和继承他们的学术经验对发展中医药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的开展,加速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了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因此,条例对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予以肯定,规定了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是为了改变中医药事业总体上投入不足、基础差、底子薄的状况,使中医药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条例,最重要的是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我谈几点意见:
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的正确认识,加强依法规范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法律意识,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使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增强对中医药事业的信心和信念;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利用中医药进行健康保护的意识。
二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条例中规定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好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三是抓紧做好执法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自觉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提高中医药技术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能够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执行条例,不是中医药管理部门一家的事情,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范和发展中医药事业。
让我们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依靠广大中医药战线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业人员,进一步发扬光大中医药这一民族瑰宝,为保障和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