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2月31日讯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日常性监管。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工作,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日常性监管,原则上每个校验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等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校验的重要依据。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医疗美容相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等方法,明确事件相关责任,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过程中,可以委托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执行工作,并注意发挥相关学会和协会的作用,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
对于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与我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及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等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