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亟待立法规范 完善规章制度

   1970-01-01 医药网wang560

 生意社9月23日讯 当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有关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见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是,该规章并未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作详细规定。事实上,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一种是职员制,另一种是代理制。

 
  何为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
 
  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在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定义。营销人员的代理制度在保险业中最为普遍,得到了《保险法》的确认,并有具体的规章加以规范。我国药品销售行业事实上也普遍借鉴了代理制的营销模式,即销售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销售药品并从中获得劳动报酬。
 
  代理制与职员制的区别
 
  代理制与职员制药品销售人员主要区别有三:
 
  一是法律关系不同。职员制的双方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代理制的双方关系是劳务关系一种,即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职员制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代理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二是待遇不同。职员制的药品销售人员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代理关系的药品销售人员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三是报酬的性质不同。职员制销售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也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代理制销售人员获取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
 
  此外,两者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区别。
 
  亟待法律规范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虽然没有确认,但也没有禁止,并有民法和合同法的依据。由于缺乏对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药品销售人员双方关系模糊不清,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签订代理合同,势必会给未来纠纷的处理带来隐患。据笔者了解,有的地方药监部门甚至只认可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制销售人员。
 
  因此,笔者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就药品销售人员管理出台有关规定或制度,规范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的定义,明确员工制与代理制的区别,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注明非劳动关系,并告知代理制销售人员不享受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也不得要求代理制销售人员遵守企业考勤制度、员工管理制度。
 
  药监部门还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作,查处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内容不明确,借以规避《劳动法》法定义务、侵害员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作者: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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