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观察:医和药是什么关系

   1970-01-01 健康生态场健康生态场140

  生意社2月3日讯  

 
  医和药是什么关系?有人说是“以药养医”关系;有人说“以药养医”不对了,应该是“以医养药”。不论怎么说,医和药是“谁养活谁”的关系。真的是这样吗?
 
  记得解放初,我参加农村土改,那时有一首歌就叫《谁养活谁》。歌词说:“地主搭至农民到底啥宁养活至啥宁啊(上海话)?”意思是地主和农民,是谁剥削了谁?地主被农民养着,地主是不劳而获了。现在说“以药养医”,岂不是说医院剥削了医药,医院是不劳而获了?这个肯定不是事实。
 
  还有一种谁养活谁的关系,就是《婚姻法》保护的家庭关系。老公养活老婆,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老人。“以药养医”是家庭关系吗?这个肯定也不是事实。
 
  总之,用“谁养活谁”的关系做比喻说明医院和医药的关系不确切,把它写到政府文件上,想说明医院靠开大处方多卖药,解决医院补偿不足问题的这种表达方法是不合适的,处理不当会影响医药双方关系的正确发展。正确的提法应该是:新医改的目标,是要改变医院“以药补医”局面。展开来说,就是要改变目前医院靠增加医药业务收益弥补医疗业务亏损的局面。
 
  医药业务收益弥补医疗业务亏损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原来,我国发改委物价局的医疗收费价格的制定方法并不统一。医疗收费价格是按照不含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成本定价的,而医药收费价格是以药品采购价格为基础加收15%的加成率定价的。改革开放以后,医疗和医药新项目按照新标准成本定价,而医疗和医药老项目却依然按照过去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医疗项目如挂号费、住院费维持不变,医药项目如阿司匹林、甘草合剂等维持不变。于是,医院为了增加收入,大量进口高新医疗设备如CT、核磁、超声波等,医药公司改头换面出新药,部分老药疗效很好价格低廉,部分新药虚高定价,疗效可疑。这种不伦不类的定价原则,无法真实地代表人民利益。
 
  除了定价原则外,定价方法也有问题。成本定价,究竟是按照供给成本定价还是按照需求成本定价?如果承担定价权力的机构是为了替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医药机构收费,确定的价格叫做收费价格,他必然要依据供给成本定价;如果承担定价权力的机构是为了替接受医疗医药服务和使用药品的普通老百姓付费,是为百姓进行医疗医药筹资的机构付款埋单,确定的价格叫做付费价格,他必然要依据需求成本定价。众所周知,现在物价局批准的是收费价格。供给成本定价必然虚高,你用什么数报批,我就按照什么数批。如果以需求成本报批,需求量大的服务、药品,其单位成本中分摊的不变成本必将随市场需求的增加而降低,其单位产品劳务的边际成本定价必然有利于购买方。
 
  所以,新医改应借鉴参考“以政府代表需求方,按照临床路径规范医疗医药的支付价格”,在此形势下,医院和医药的关系是荣辱与共的唇齿相依的关系。
 
  目前,新医改政策努力调整医药关系,改变“以药补医”现状。比如基本药物零差率,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核算,实行以公益性达标为依据的绩效工资评价等,可惜没有从体制机制上改变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把收费价格制度改造成付费价格制度。
 
  什么时候,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能够下决心参考借鉴英国模式,把医疗定价权转交给医疗筹资机构(医保局),大力开展临床路径的调查研究,开展文献系统综述,按照需方成本实行医药支付价格?
 
  作者:杜乐勋(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卫生经济学教授,卫生部岗位培训医院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卫生部卫生经济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中国卫生经济杂志编委,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专家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理事,卫生经济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医疗卫生发展绿皮书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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