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在内地办独资医院有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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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4月1日讯 
  
  卫生部和商务部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自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据了解,从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此次扩大港澳独资医院设立地域范围后,管理仍按照之前要求执行。
 
  两部门要求,港澳独资医院的设立条件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两部门要求,港澳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独资医院如发生医疗纠纷争议,则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和营利性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记者孙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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