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药,监管如何接招?

   2015-06-03 27550
核心提示:医药产业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势在必行,如何因势利导?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做好设计,互联网企业做好解决方案,推出好产品,且相


医药产业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势在必行,如何因势利导?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做好设计,互联网企业做好解决方案,推出好产品,且相互策应、相互推进。
 
  信息技术在尖端领域施展拳脚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互联网+”已经被众多领域和产业竞相追逐。医疗产业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休戚相关,监管部门一直持谨慎态度,严厉管控药品网上销售。事实上,网上药品销售与电商的形成发展几乎同步,虽然也有经过审批的合法网上销售商,但占比微乎其微,更多的是脱离或刻意躲避监管的非法销售。
 
  电商的产生,在改变人们购物方式的同时,也在引导培育人们对新型购物形态的需求,而这种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促进电商向更宽更深的领域发展。当人们网购的巨大需求真真切切存在的时候,不管是处方药、非处方药,还是毒麻精放特殊药品,不管是否允许其在网上销售,网上都会销售,这是不依监管部门意志为转移的。
 
  现状传统监管无法应对,新手段无足够实践支撑
 
  宽还是严,这是个问题
 
  对于医药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监管部门陷入了进退两难的窘境——
 
  从严监管,表面上看是履行了监管职责,在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实体产业经营秩序倾心尽力,但实质上有可能阻碍互联网技术在医药产业的应用,造成整个产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况且网上的非法销售也不是禁而能绝、管而能亡的,会不断利用互联网技术变换花样地逃避监管,甚至越隐越深。
 
  放宽监管,给医药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一个充分发展的自由空间,有可能使医药产业借助互联网应用在满足公众需求上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样也可能对实体产业带来严重冲击及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目前,传统监管方式尚无法应对,而新的监管手段还未有足够的监管实践予以支撑。
 
  设计不够与缺少好方案并存
 
  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应用,医药产业与其深度融合势在必行,如何因势利导?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做好设计,互联网企业做好解决方案,推出好产品,且相互策应、相互推进。但是,目前政府设计不够与互联网企业没有好的解决方案同时存在。药监部门作为政府专事药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在理想的状态到来之前,应在自己的监管领域和职能范围内积极作为,通过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应对互联网的挑战,引导医药产业不断深度融合。

 支招理想状态到来之前,我们怎么做?
 
  招数一:具有互联思维
 
  应对互联网的挑战,监管部门首先应有互联网思维。要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背景下,用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考量互联网与医药产业可能的融合度、融合空间和发展方向,从中寻找发现监管的契机、切合点和关键环节。
 
  从目前打击互联网制售假劣药品的典型案件来看,涉药违法行为的互联网应用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无论是药品信息的擅自推送、药品网店的无证经营,还是假劣药品制售,都巧妙利用了网商、网上支付等第三方平台,绕开了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即便是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其互联网应用也达到了很高的程度。
 
  很难想象,在业态已经泛互联网的形势下,原先线形、扁平的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应对。因此,无论是监管制度设计,还是监管手段方法的探索实践,都应该具有互联网思维。
 
  招数二:正面清单因势而为
 
  笔者认为,当前应该利用正面清单因势利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允许、放开医药产业的互联网应用,适应“互联网+”和公众需求,跟上时代步伐。在目前药品封闭式监管与互联网无限开放的极端情形下,正面清单是有尺度地推进、有限度地放开,安全稳步推进医药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有效选择。
 
  之所以推行正面清单,一方面是基于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安全风险,其与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联度极高,不允许有任何无视、放纵和闪失。另一方面,基于对互联网涉药行为的监管能力,清单的随意推出无异于放纵风险。
 
  招数三:网络行为网络管
 
  互联网是一个中性的应用平台,合法应用与非法应用同时存在。违法者可以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执法者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
 
  已有的经验和互联网大数据的特点表明,打击互联网违法行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应用互联网技术对医药产业的互联网应用实施监管,也就是网络行为网络管。从已有的执法实践来看,利用互联网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比单纯的实体打击更具优势,因为互联网纪录了一切,产品资金流向、行为人的身份地址信息、交易额等数据都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直接有利的证据。
 
  一方面,要建立正面清单运行平台,该平台既要基于互联网应用,又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改变以往单纯对网店和网上药品交易的许可审批,扩展到从严审查交易平台、从宽审批平台应用,并在平台中植入分析应用数据的监管软件,将分析出的涉嫌违法的数据接入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建立打击互联网涉药违法行为平台,最理想的是建立专业的药品网络监管队伍,利用搜索技术对互联网上运行涉嫌药品违法的数据进行截获、分析或屏蔽,实现网上发现与网下打击的有机结合。也可以与互联网运营商联手,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由互联网运营商承担涉药违法行为数据的截获、分析或屏蔽,并实时上传。
 
  招数四:因利循责晰主体
 
  目前,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涉药违法行为打击的多,但对于为涉药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应用追究的几乎没有。之所以没有追责,除了对法律理解执行不力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够清晰,追责该追谁,远不像实体经济那样指向明确。
 
  互联网应用是一个整体应用,不可能追究参与其中的所有责任者,如何将互联网中的责任主体明晰出来,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查找为违法行为提供应用的直接获利者。因为它最有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却仍提供互联网应用并从中获利,依法追责毋庸置疑。严重的应移送互联网监管部门,取消其互联网营运资质。
 
  笔者认为,当前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要让互联网从业者认识到:有从互联网获利的权利,就有承担守法应用互联网的义务。互联网运营商自律了,守法经营自觉了,才能为医药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创造真正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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