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7月16日讯
65000份不良反应病例、15161份死亡病例,这些原本应该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却在全球知名药企罗氏公司被封存了15年。
这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所涉及的8种药品中,有6种在中国销售,其中美罗华在中国销售已经超过12年。
最新的消息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约谈罗氏(中国)公司安全官,责成罗氏(中国)公司报告该事件的评价结果;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英国、美国药监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希望及时通报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同时加强对罗氏公司在中国销售的相关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的消息显示,从目前情况看,该事件涉及的药品在我国不良反应监测中尚未发现异常报告。
这是罗氏被查出隐瞒不良反应报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次“未发现异常”的表态。但是,罗氏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数量、使用人群、不良反应报告情况,至今没有任何信息。
漏报还是瞒报
如果不是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对罗氏公司的例行检查,隐瞒了15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知道还将藏多久。
根据欧洲药品委员会6月21日的表态,英国监管机构发现罗氏在一个药品赞助项目中,未能有效评估80000份不良反应报告。这一项目起始于1997年,罗氏在收集到不良反应报告之后并未上交到药品监管部门。
这个药品赞助项目是一个美国的患者援助项目。最早的不良反应报告出现在1997年,都是美国患者打电话到罗氏美国公司。
根据英国《每日邮报》的报道,这些美国患者的电话都被记录在案,却没能走出罗氏公司的文件库。
此次事件共涉及8种药物,包括转移性结直肠癌药物安维汀、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等。这些药物主要用于治疗乳腺癌、肠癌、B型肝炎以及皮肤和眼部疾病。
那么,为什么罗氏公司会将这些不良反应病例封存起来而不上报监管部门?这些不良反应病例跟所涉及的药品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
这是至今仍令人困惑的问题。
7月11日,罗氏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罗氏在美国患者援助项目中不良事件漏报情况说明》,但并未解释上述问题。
这份说明将未上报的不良事件定义为“漏报”,而不是瞒报。认为没有发现罗氏产品的安全性问题。
按照这份说明,罗氏公司已向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了未经评估潜在不良事件的初步分析,并正在进行最终的数据确认。但这些数据的最终确认可能还要再等5个月,预计将于今年12月前完成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所有工作。
“看到罗氏的这个说明,我也很困惑。”一家外资制药公司的高管告诉记者,跨国制药公司都有一套很完整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欧美国家对药物不良反应的上报工作有着非常严格的制度,如果出了问题,事后将要承担巨额罚款。
按照罗氏公司的说明,此次未能上报的不良反应病例都来自该公司的一个美国患者援助项目,这就更让人疑惑:难道对公益项目的监测就会放松?
这位高管告诉记者,在欧美国家,不论是患者援助这样的公益项目,还是企业正常渠道的销售药品,其不良反应的追踪监测都用同样的标准。所以很难理解罗氏公司特意提到患者援助项目的真正意思。
不过,即使是这个美国患者援助项目,罗氏公司也没有公布更多的细节,比如这个项目开展了多少年,有多少患者参与了该项目,通过这个项目罗氏公司提供了多少药品。
制药企业主动报告不良反应是国际惯例
在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网专家孙忠实看来,罗氏公司可能是因为对这个患者援助项目还没有进行完全的评估,所以不愿意将收集到的不良反应病例向监管部门上报。不过,这也正是该公司做的不规范之处。
“制药企业有责任、有道义主动报告药物的不良反应,这是国际惯例。”孙忠实说,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不要因为这15161个死亡病例恐慌,因为还没有定论证明这些死亡病例跟药物有直接联系。但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应该随时对药物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评估,即使是一个跨度多年的项目,也要分阶段的进行评估、上报数据,而不能封存不报。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要求,新药上市3年就要做一次评估,7年就要再次进行评估。
当看到罗氏隐瞒大量不良反应报告的消息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不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不愿披露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到目前,依然看不到罗氏公司披露详细信息。如果总是不披露信息的话,就涉嫌欺诈,按照我国法律,不仅要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还要赔偿其他各种损失。
在刘俊海看来,罗氏公司的做法意味着不诚信。
去年,中国社科院曾经进行了一项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查,结果显示,跨国公司的得分不仅低于国有企业,而且低于民营企业。
罗氏公司成立于1896年,目前是世界最大的生物科技公司。2010年,该公司的利润为63亿英镑。
此次事件并不是罗氏公司第一次涉嫌“不规范”。2010年,在中国,该公司的抗肿瘤药品安维汀就因超适应症用药引起恐慌。安维汀在国内申请的适应症是转移性直肠癌,但在国内不少医院却进行超适应症推广,用于治疗眼睛黄斑变性,上海数十位老人因此引发暂时性失明。 谁来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一个问题让人深思,当一家药企发现本公司的药品存在大量不良反应时,会不会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掩盖?
上述一家外资药企的高管告诉记者,基本上大的药企都有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但这个平台是封闭的,在公司内部有着严格的权限限定,对外是不公开的。如果企业真的要掩盖某些事实,在这个层面上可以做到。
“但是,在欧美国家,不仅企业要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的上报,医疗机构、患者都可以进行上报,如果企业瞒报而医疗机构和患者将相关信息报给了监管部门,那么企业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该外资药企的高管说。
从全球范围看,欧美国家对药物不良反应上报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其中欧盟的要求最严格,处罚也最为严厉。
不过在一家合资药企的总监看来,在国外,绝大多数的药物不良反应都是由企业上报,所以,如果企业真的敢冒这个风险去掩盖不良事件,监管部门也不可能迅速发现。但好在处罚力度都很大,所以绝大多数企业不敢这么做。
今年就有两家跨国药企被处以巨额罚款。6月,强生因隐瞒药物风险被罚22亿美元;7月葛兰素史克因非法营销处方药物被罚30亿美元。
“在中国,情况就不一样了。”这位总监告诉记者,我国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开展得很晚,而且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采取的是自愿上报原则,企业不愿上报,医院也没动力上报。
1999年,我国开始筹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当年12月公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配套法规。
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其第一章第五条写道: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对那些隐瞒不良反应报告的,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0年12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这个新修订的办法中,依然是“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处罚力度有所加强,比如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会不再予以注册。
由于国家的原则是鼓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不良反应报告的先天性不足。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每100万个病例的不良反应报告不应少于300份,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则不低于30%。
来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2002年共收到报告1.7万份,2005年达到17.3万份,2010年,这个数字则达到85.28万份。
从2011年的数据看,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637份,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但其中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145769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17.1%,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相距甚远。
“不良反应报告的价值就在于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的比例,这是真正衡量一个药品安全性的关键指标,但我国的不良反应报告价值太低。”孙忠实说,医院在遇到严重不良反应的时候往往不敢上报,害怕患者因此来闹事,而企业更不愿意上报本公司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
从来源上看,2011年,我国不良反应报告中来自医疗机构的占83.1%,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占13.7%,来自个人的报告占3.2%。
而在欧美国家,来自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基本占到80%。
“全球不良反应报告也仅仅是冰山一角,可能只占实际不良反应的5%,很多药品不是没有不良反应,而是我们根本不知道。”孙忠实说,国外每年都要枪毙几十种药品,绝大部分还是企业主动要求的,而我国一个都没有。
不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没有公示任何有关罗氏公司产品在中国的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就两次表态“未见异常情况”。
刘俊海说,如果药监局要下结论,就应该公示详实的数据,在目前大量数据细节都没有公开的情况下,这样的表态太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