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药自种方面存在的阻碍
缺乏土地支持 吉林省为我国粮食主产区,土地总面积187400平方公里,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2%,人均占有土地0.69公顷,耕地0.15公顷,林地0.3公顷,草原0.004公顷。农、林、牧用地占全省总面积的84.1%,农业用地土质有机质含量高,生产潜力大,瘠薄土地比例小,土地利用率达94.3%.国家政策鼓励农民种植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农作物,并进行适当补贴。农民和乡村中医药人员对玉米等农作物种植流程比较熟悉,且种植此类农作物经济风险小,利润可观,故对粮食种植热情较高,很少有较大规模种植中草药的乡村中医药人员,在平原地区如此,在山区也很难改变目前以粮食为主的土地使用现状 难以形成种植规模 乡村诊所大多面向诊所所在村屯的村民,患者量相对少,日常中药所需量也较少。如只是乡村诊所种植少量中药,加上人工费等,往往中药成本高出购买中药饮片的价格;种植大量中药,乡村诊所不能完全使用,缺乏销售途径,最后很可能浪费。
自采方面存在的问题
乡医精力时间有限 大部分乡村诊所只拥有1名乡医,而他的患者群为村中的男女老少,若乡医出门采药,就面临着患者有病前来就医却得不到及时诊治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影响其正常收入。
野生品种采摘难度大 不同种类中草药在不同地域生长,吉林省如公主岭、辽源等部分地区为平原,所产的药物种类偏少;通化、敦化等山区,中草药资源十分丰富,但目前山林很多承包给了个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有时很难深入其中进行采药。加上除草剂的应用,使大量野生中草药难以生长,要到更远更深的山里才能采摘到,增加了采摘的难度。
对中药鲜品的辨析程度不够 要想自采中药,首先要能够明确地辨析出中药。在这一方面老乡医有一定的经验,但大部分年轻的乡医并不能够准确地辨析出中药的鲜品。实地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乡医认药的水平参差不齐,为中药的自采带来了困难。
自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乡医仅掌握简单的中药炮制技术 中草药炮制工艺十分复杂,设备要求较高。乡村医生大多为师带徒出身,没有经过系统中草药使用、鉴别、炮制等课程培训,目前仅能够对中草药进行晾晒、清洗、切片、研磨等简单工艺,少的能够使用几种中草药,多的也只能自用20多种。
储存和保管不善影响中药材质量 由于通风不良、虫蛀等原因导致中草药发霉、变质、影响药品质量等。药监部门对药物进行检验,有时检验不合格还会被处罚。
未进行登记、注册和备案 2006年,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下发了《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吉中医药发【2006】74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乡村医生进行审核登记、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对后予以注册、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但是截至目前备案的村卫生室数为0,未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核通过和政策保护。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管理涉及卫生、中医药、药监等多个部门,因此,要与多个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制定扶持政策,标本兼治,才能规范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吉中医药发【2006】74号)文件精神,将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乡村医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自种自采自用条件的进行登记、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对后予以注册、并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允许开展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工作。
开展知识技能培训
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二是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等。
目前乡村中医药人员很多不能正确辨别中药,不能在适当季节进行采摘,不懂得遴选种植品种、如何进行炮制和正确使用,大大地影响了中药的自采自种自用的安全性。因此,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建议开展类似于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培训班。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议和申请资金,在吉林省开展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推广试点项目,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吉林农业大学和长春中医药大学药学院编写培训教材,开展理论知识培训班,对有意愿参加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技术培训的10357名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实地指导基层中医药人员推广种植技术。根据土壤分区域遴选适宜吉林省大部分地区生长、栽培技术较为简单易掌握、使用范围广、经济效益较好的中草药品种等,帮助基层中医药人员开展该项工作。
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结合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省中医药管理局沟通协调卫生、药监部门,对已经备案、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的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允许开展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工作;将已经颁布执行的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鼓励基层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协调相关部门,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保补偿范围。
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中医药、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药材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等影响人体安全、药效的药材,对有毒副反应的中草药更应严格监管。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对不符合要求的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坚决取消其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