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 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6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14年1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
一、工作对象
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
二、工作目的 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月至3月) 各区卫生局要与各区安监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摸清本地区两类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进行专项检测,全面了解两类企业危害现状、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管理情况,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整改落实阶段(4月至5月) 各区卫生局要加大对两类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指导该两类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报同级政府及市卫生局,要坚决依法查处。 同时,要督促两类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凡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至2014年5月底,没有达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建议同级政府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
3、督查总结阶段(6月至10月) 各区卫生局要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该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至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区治理情况组织抽查并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卫生局要加强与安监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 2、各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协调,及时组织开展辖区两类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专项检测,为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和依法查处提供客观依据。
3、各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加大对两类企业粉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工作进度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活动的有序开展。 4、各区卫生局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把治理工作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审查、经常性卫生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梳理分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时限,明确责任人,跟踪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查处,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区请于2014年10月25日前,将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拟关闭企业名单、专项治理情况总结、附表1和附表2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厦门市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简丽凤,联系电话:2667626,电子邮箱:xmzy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