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姜某某以支付部分货款或赊账方式,分别将鲁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15名药材经营户的药材发往四川省成都市进行销售后。一部分卖于成都的药商陈某某、唐某某,一部分由其本人在成都药材市场自行销售,所得货款除部分用于偿还被害人外,其余127万余元被姜某某个人非法占有。姜某某除了把药材发往外地进行销售外,在亳州本地销售的药材大都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实施诈骗。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姜某某以每公斤48元或54元的价格,多次购买张某某的元胡约37.3吨(价值约203万元).而后,大部分都以每公斤42元的价格卖给了亳州一中药材有限公司。所得款项除支付给张某某91万元货款外,其余112.5万元被其占为已有。2012年1月和7月,姜某某分别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姜屯的两套房屋及一辆本田汽车卖出。同年8月初,姜某某中断自己所有的通讯工具后逃匿。综上所述,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骗取以上受害人货款240.03582万元,2013年5月28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