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 “喊冤” 的理由来看,他们大都是把责任推向经销商和代理商的身上,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他们二者本来就是利益共同体,而且,在他们共同的利益链条上,生产企业显然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一个负责任、重社会形象的企业也不会对自己的产品广告不加任何监管,放任经销商和代理商为所欲为,一旦出问题就推说自己不知道,这不是自欺就是欺人,尤其是那些“钉子户”。况且,招商代理模式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早被医药生产企业广泛使用,而出现违法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企业毕竟只是少数。
可以说,发布违法广告是企业对社会责任底线的一种挑战和突破。作为一家企业,追求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是任何时候企业都不能忘掉自己的社会责任,特别是“遵纪守法”这样一条最起码的底线、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还应该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谋财害命”式的违法广告无论如何都应该是和一个优秀企业不沾边的。
令人惋惜的是,一些知名品牌药企一再跻身“黑名单”,这确实让人可悲、可叹、可思。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社会责任意识缺乏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了。一个企业的生存、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它的信任。而这样一再突破社会责任底线、欺骗消费者的企业还能走多远?
违法药品广告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给广大人民带来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更制约了我国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重广告—轻研发—核心竞争力缺乏”,药品生产领域还没有走出这种低水平重复的怪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来就不是矛盾的,他们应该是相互促进的。
现在,我国对违法医药广告治理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惩治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太低,多头管理存在投机空间等,但多部门联合整治机制的形成已经向社会传达出政府治理这个顽疾的决心。作为药品广告的源头——生产企业应真正承担起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特别是市场影响力较大的知名企业,更应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