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7日,鑫富药业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原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案系因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第131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你方系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相对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我院联系,同时明确表明是否愿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9年7月28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过特快专递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明愿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