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证监会认定迪康药业违规事实包括:公司为关联方四川迪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未依法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购买土地的事项未按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司权益被大股东侵占的重大事项在定期报告披露中虚假记载;公司与关联方国家中药材现代化科技产业园(成都)服务中心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原大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借款事项未依法披露;公司关于清欠情况临时公告虚假记载。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迪康药业给予警告;对曾雁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孙继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