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开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主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2年底,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超过90%;到2020年,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基本适应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明确乡村医生准入条件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是我市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
根据“村聘村用”的原则,乡村医生的准入实行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准入条件,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从2013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和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取得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与乡村医生本人签订服务协议。乡村医生不得兼任村干部等与职责无关的其他职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每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
2.按时完成预防接种及传染病防治工作。
3.完成有关妇幼保健工作。
4.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应24小时应诊,随叫随到。
1.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服务工作,满足村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应坚持在卫生室执业,做好相应记录。
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品目录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医使用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
4.开展医疗服务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院感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
6.严格执行市、县新农合管理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开具新农合医疗门诊处方,并做好相关规定,严禁虚开处方套取新农合基金。
7.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村民合作知晓率达95%以上。
四、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1.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卫生室设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人群比较集中的村寨。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委会较远,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酌情增设医疗点发挥村卫生室的功能,增设的医疗点须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一般不设村卫生室。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兴建的村卫生室已全部建设完成。各地要对村卫生室进行清理,确保已建成的村卫生室投入使用,严禁将村卫生室挪作他用,或以其他房屋顶替村卫生室。对于已建成而没有使用的村卫生室,要排查原因,合理调配,确保2012年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凡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2.村卫生室名称统一为××县××乡(镇)××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名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制作村卫生室的标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做到三室分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观察室、预防保健室;村卫生室要配备基本医疗保健器械,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台帐、健康教育专栏等。
3.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配置,有条件的村可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乡村医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合理调配区域内的乡村医生资源。对目前没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务必确保在2012年底前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五、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具体实施“五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契机,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居民健康档案等基础管理信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效率。
1.统一人员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范围调配乡村医生执业地点。
2.统一业务管理。统一村卫生室业务规范和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
3.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实行分室核算。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所有财务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统一村卫生室收费标准、票据和印章,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4.统一药械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厅统一部署,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村卫生室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明确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5.统一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按年度统一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以岗位责任与绩效目标为基础,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和绩效奖励动态调整的依据。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时,在扣除办公成本、药品成本、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村卫生室扩大再生产的经费后,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乡村医生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个人收入与工作任务和村卫生室效益挂钩的绩效补助机制。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医办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对乡村医生实行“德、技、能、绩”全面考核,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各地要抓紧建立乡村医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在辖区内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时间、执业资格、执业地点,服务人口以及培养培训等基本信息,强化动态管理,合理调配乡村卫生资源,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1、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现任职村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纳入乡镇卫生院正规编制。偏远村卫生员,每月补助不低于1200元,乡镇卫生院在统一管理中,可从基本药物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补助等经费中统筹考虑。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卫生部门可以解聘,取消其执业资格:
不服从管理、或出现重大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
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
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
未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自动脱离工作岗位达两周以上;
不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跨区域、超范围执业。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采取发放养老金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保障。
七、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真毒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年终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合格者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25元,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地要采取预付制,将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下拨给乡村医生,当年12月底前将剩余50%经费全部拨付到位,年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算,任务未完成的从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核减。
4.一般诊疗费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统一将村卫生室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9元,参合农民每人承担1元,新农合门诊报销支付8元,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乡村医生补助情况在乡镇和村委会上墙公示。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情况分别纳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由各县(特区、区)参照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政策执行。
八、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实施好国家针对乡村医生的免费培训项目。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两年必须接受一次培训,由各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可多样化:卫生法律法规、农村卫生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卫生专业知识(包括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卫生信息化知识等;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负责人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
(三)支持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和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前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参考通过率。
九、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如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目前仍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确保2012年底以前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的投入力度。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中,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和定额补助参加的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200元由各地按原渠道解决。
(三)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关系全省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任务,要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经费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特区、去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