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药店拒不执行”与“一些药品莫名失踪”,都是药店对抗国家药价新政的办法。相比较而言,“拒不执行”代表着对公权力的漠视,解决之道就是要利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新规的实施。当然,前提是这次的药价新规已经做到了充分的公开,并已经确保让所有的药店都能知悉新规的全部内容。药价新规本身并无问题,而药店明知故犯,恶意抗拒实施,执法部门的介入就是必须的。如果违法违规行为不被及时追究,就会造成违法者得利,而守法者吃亏的市场不公。
在现实社会里,公开与公权力较劲的违法商家并不多见。对少数“拒不执行”药品按新规降价的,只要价格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能够同步推进,相信不难遏制。
至于“部分药品失踪”,并不直接违反药价新规。在药品销售市场中,药店有权选择卖哪些药品,以及卖哪些生产厂家的产品。仅从市场自主权上,好像看不出“部分药品失踪”与药价新规之间的关联。但这背后,实则掩藏着药品生产及药品监督领域中的一大潜规则:在药品流通市场上,充斥着大量不同厂家、不同商品名但同样成分(或成分相差无几)的药品。这些药品在药用上并无不同,在价格上却相差悬殊。尤其是一些疗效好的传统用药,就是因为价格低廉,厂家不愿生产,药店不愿销售。于是,厂家想方设法将该药改头换面,以新的名称和包装推向市场。由于确保了利润,药店也更愿意出售这些药品。“劣币淘汰良币”由此不断在全国各地的大小药店里上演。
其实早在2006年,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张鹤镛就提交了关于修订药品命名法规的相关提案。张鹤镛在提案中提供的一组数字表明,抗菌药氧氟沙星共有52个名字,罗红霉素共有40多个名字,抗生素药品头孢三嗪有30多个名字……这些林林总总的药品名称,成了“药价虚高”的漂亮外衣。三年过去,这一业内“公开的秘密”,虽然已为媒体多次抨击,但依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发改委此番推出药价新规,若无一个药名新规以及新药审批新规相辅助,被降价的基本药物“见光死”,恐怕又是一种必然。要真正避免因药品“躲猫猫”而导致的药价新规被架空,仅靠有关部门严厉执法、加强监督还远远不够。一个能控制新药泛滥的药名新规,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并交由社会及利益各方参与博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民生,而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药品生产及销售商家的利益。
在把紧新药审批关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对目前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类伪“新药”做一次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行为,即便“既往”也不能“不咎”。同时,发改委或价格执法部门的药品指导价,也可考虑按药品的通用名,而不是以药品的商品名来确定。总之,要在药品生产的源头及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分头把住“伪新药”对民生的危害。让事实上在行“价格欺诈”之实的“伪新药”,在中国市场再无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