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2015年,省政府将上述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工作列为省十件民生实事之一。
我市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夫妻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是每人每月800元。为贯彻落实省有关部门的意见、推进落实民生实事,今年4月市卫生计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扶助对象范围中,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每人每月给予扶助金400元提高至5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