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财政局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2015-06-26 1260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同意,潮州市自201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除省承担50%外,其余50%按照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3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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