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中牧集团任命杨宏为成都药械厂搬迁办公室主任,搬迁办公室任命黄肇雄、黄勇为其成员。2005年7月,成都药械厂在旧厂房拆迁及旧设备销售工程招标工程中,杨宏与黄勇、黄肇雄以及时任该厂四车间主任的被告人向进商议,决定找几家拆迁公司围标,让中标公司实际支付金额高于中标合同金额,共同侵吞差价款。同年8月,向进通过何学成找到邓洪、张革伟等人联系好几家拆迁公司,向进经与杨宏商量征得其同意后与邓洪、张革伟约定:先以成都两家公司的名义与成都药械厂签订拆迁合同,工程总金额为263.18万元,然后再以兴德公司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张革伟,邓、张二人在支付成都药械厂拆迁费263.18万元的同时将差价款80万元交给向进。
中标后,邓洪和张革伟于同年8月23日将263.18万元拆迁费存入成都药械厂账户,并交给向进差价款52万元,余款28万元由邓洪给向进出具欠条一张。杨宏、吴越、黄肇雄明知系拆迁差价款仍予以收受。
法院还查明,2006年3月和2007年5月,被告人向进以成都金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杏公司)的名义与成都药械厂签订了《猪瘟家兔脾淋毒组织块供应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向进给成都药械厂提供猪瘟家兔脾淋毒组织块。向进按协议拿到货款后,为感谢时任成都药械厂的党委书记杨宏、厂长吴越、财务部经理黄肇雄在供货、付款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分别于2008年春节和6月送给杨宏人民币共计43万元,于2007年10月和2008年先后两次送给吴越人民币共计45万元,于2008年春节送给黄肇雄12万元。
成都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相关人员作出前述判决。后杨宏等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贪污罪部分量刑欠当,终审判决对黄肇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对吴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其余被告人刑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