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邮政局和药监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邮政、快递企业严禁在已知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特别应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其中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仔细核对后才可办理寄递。
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
昨日,国家邮政局和药监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邮政、快递企业严禁在已知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特别应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其中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仔细核对后才可办理寄递。
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