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西药监局现决定对标示“丹东医创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退障眼膏”、“济南利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芪参胶囊、清浊益肾胶囊”、“河南省安阳市第一制药厂”生产的“氟尿嘧啶口服乳”、“宝商集团陕西辰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培坤丸”、“吉林敖东集团珲春恒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泌石通胶囊、利胆排石胶囊”、“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结核丸”、“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回春如意胶囊”、“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乳康丸”等8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以上8个药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销售(详情见下表),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以上药品。
本公告发布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如需恢复销售,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桂食药监市〔2008〕25号文中《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品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www.gxfda.gov.cn“文件快递”栏)的要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报刊发布更正启示以消除影响,并向广西药监局提供相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以便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