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医疗设备造假案宣盼二被告获刑

   1970-01-01 健康生态场wang170

  组装的零件是真的,采用的技术也是真的,提供技术支持的更是原厂的质检部经理。然而,就是因为未经授权私自生产,私企老板被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一起受审的还有原厂的质检部经理。二人不是不知道盗用他人商标的严重性,但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他们还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性质恶劣的“生产、销售假冒美健治疗器案”进行了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
 
     从2008年6月开始,李某在未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北辰区某村租赁房屋,然后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储存并销售假冒的“美健”牌HY-7000型温热治疗器。其间,李某多次联系原任该公司质检部经理的潘某,要求协助调试储存的治疗仪。2009年初,潘某在明知李某生产的是假冒的“美健”牌温热治疗器的情况下,仍到李某的工厂内任厂长,并提供技术帮助,组织改装假冒的“美健”治疗器。
 
     法院认定,李某等人以每台5500元至8250元的价格销售了治疗器15台,销售金额近10万元。2009年3月,公安机关对李某租赁的厂房进行搜查时,发现并扣压了“美健”治疗器成品21台(价值近14万元),以及配件和带有“美健”商标的包装物等。据了解,涉案治疗器的正品进货价格为12000余元,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为25600元。
 
     令人吃惊的是,销售假冒产品的大多是被侵权公司的正规经销商。一名杭州经销商在接受调查时说:“他经销的治疗器基本上都是从被侵权公司进的,但也从李某处买过3台。价格分别为每台7000元和6500元。”另两名经销商则表示,分别从李某处进过多台治疗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判处刑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潘某获刑10个月,处罚金7万元。
 
     李某:商标全部 都是冒用
 
     李某的老家在河北省霸州市,以前他是生产塑料制品的个体户。2005年,经一个姓马的男子介绍,李某开始为生产美健治疗器的公司生产木架。而这个马某过去是为这家公司加工皮套、盖布的生意人。
 
     李某说:“2007年,马某提议,与我合伙做美健治疗器。因为他熟悉这些机器的部件构造,也知道部件的进货渠道和经销商。于是我就跟他协商,由我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负责生产、包装。而马某负责进部件和销售,利润六四分成。后来,因为和马某闹矛盾,我就来到天津自己经营治疗器。弄到天津的机器都是以前在霸州生产的。本来我注册了一个‘LBS商标’,还注册了新公司,准备以后用这个品牌销售治疗器。但此前的货都是冒用的美健商标。客户支付货款时,都是按我的要求把款打到我个人的一个账户上。而且,我与客户不签订合同,都是款到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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