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县三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

   2016-02-01 200
核心提示: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严格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实名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严格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要求各施工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农民工工资保障实施方案,交项目促进中心备案,如不按时备案,将不予拨付相关资金;各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由各施工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转发。二是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未出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资金保障》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三是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拖欠工程款行为。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项目施工单位故意欠薪、拖欠工程款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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