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章节备受关注。
医卫界从没对一部法律如此广泛征求意见。从2002年“出生”到2009年出台,整整7年争议从未停止:医院赔偿数额几何级数增加,药出了问题患者可直接告医院……严厉的条款让医院大呼:“压力太大!”。
以敢言著称的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也发表言论:新法加重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加重了医院的运行成本。“如果不认识这一点,医院将惨败在《侵权责任法》下!”
医院四怕
1怕:“死亡赔偿金”逃不掉了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最明显的差别就是“死亡赔偿金”这回逃不掉了。过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但在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一说。
廖新波算过一笔账:“扣除医疗费用外,对死亡患者的赔偿很难超过20万元;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应当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广东省2008年标准,单此一项的赔偿就达到40万元左右。”
神经外科的张医生说:“若遇到大规模医疗责任事故,一些小医院只能倒闭。好比1998年深圳某医院出过一起交叉感染事件,影响范围巨大,医院赔都赔不起只好倒闭。若这类事情发生在贫困地区的医院,医院可能倒闭,患者还是拿不到钱。”
2怕:缺几页病历可能直接败诉
《侵权责任法》在病历等资料管理上规定十分严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但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客观病历,还要将手术讨论,会诊的主观材料一并收集,患者若提出要查阅、复制,医院得应允。
若拒绝提供或拿不出来,“后果很严重。”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仕林指出,该法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他举例,如果患者起诉医院并申请医学会鉴定,但医院在展示患者病历时,中间有几页不见了,那医院就百口莫辩,直接败诉。
3怕:要说清手术方案给病人挑
在《侵权责任法》中,患者知情权被“高度捍卫”。该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还有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当然,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也要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
“过去有关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的条文零星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杜仕林说,《侵权责任法》虽未指出说明方式,却对要告知的内容进行具体概括,“鉴于此,医院还是可以口述说明。”
其实做起来也未必有想象中艰难。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门诊办主任陈德雄说,该院实施手术方案及替代疗法详细告知做法已一年时间,“开始也有些不适应,后来也慢慢规范化了!想想,举证责任倒置下背景下医院还坚强地活着,这条就没什么了。”
4怕:药出问题可直接找医院赔
新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广州天河区某三甲医院的王医生说,曾有患者因心脏起搏器线松了心脏乱跳,将医院告上法庭。“以前,我们还有办法推卸责任,现在,他们就可以直接向我们索赔,我们也只能向企业追偿。”
王医生觉得医院“委屈”。“合理合法的采购程序,按政府规定来做,有问题也不应是我们的责任。”但患者的医疗知识更加匮乏,且性命攸关,医院完全推脱也说不过去。
廖新波说:“我们的药事服务是不是要进一步加强呀?是不是要增加医院的成本呢?这些成本投入是不是能保障患者的利益呢?”
■患者担忧
出了事,找谁鉴定?
目前存在的两种鉴定形式让患者很纠结: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李先生最近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他发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也就是本地医生,很容易形成同行间相互照顾保护的潜规则。
杜仕林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尤其是医学会鉴定就是医生鉴定医生,好像兄弟给兄弟鉴定,公正性值得怀疑,但同时,鉴定涉及20多个学科60余个专业,司法鉴定聘请法医的知识是否足够,也值得考究。”
有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这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但难逃“解散”命运。如此一来,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经由何种组织成了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