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26日讯
为做好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保障市民的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本市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本市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对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进行集中采购,采购价格就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为1年
从该《办法》中了解到,本市将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由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相关服务。今后,本市还将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据介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每种基本药物剂型不超过3种
在采购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环节人员从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集中采购价不得高于市场购销价
本市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不能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市医药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药物采购3日内向社会公布
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将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记录在案。凡本市和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
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记者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