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河北保定市、安徽亳州市、四川成都市和广西玉林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通知要求,在试点城市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参与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通知明确,加强政策引导,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为原料的单位必须使用可追溯中药材。
(许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