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立法保护迪庆草原 中药材采挖须持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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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采集冬虫夏草的虫蛹。”昨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对该区域草原管理作了细致规定,采挖中药材、挖草皮、采矿等行为需规范进行,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每10年进行一次草原普查

  迪庆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心地,聚集80%以上的青藏高原生物物种。其中,草木牧草55科,243种;药用植物160科,867种。资源如此丰富的草原该如何进行管理呢?

  首先,条例对草原属性进行明确: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在管理上,州、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的调查,每5年进行一次重点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档案。

  草畜平衡是决定草原是否“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每5年核定一次载畜量标准,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中药材采挖须持证进行

  迪庆草原并非全封闭,诸多人类活动都会对草原产生影响,包括矿产开采、经营性旅游、工程建设、挖沙取土、虫草采集、中草药采挖等等,不少甚至有可能对草原造成破坏。

  因此,条例对上述活动的开展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要求行为者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或者直接明令禁止。

  如在草原上从事采挖贝母、大黄、黄芪、秦艽等中药材活动,采挖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征得草原使用者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到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核发采集证,在制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采集,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禁止采集冬虫夏草的虫蛹,而采集冬虫夏草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挖贝母等中药材或者采集冬虫夏草虫蛹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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