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一时贪念,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假药并进行销售,后因家人规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认罪。该案件经襄城县法院审理,现已结案。
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安某乾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已列入药品名录中的中药“六神曲”,销往河南省禹州市药材市场等地30余袋,获利3000余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乾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安某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予以支持。安某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