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1日公布了《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进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企业的信息报告义务。
意见稿提出,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疫情处置。
对于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以及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两种情形,意见稿提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申报虚假用途行为,意见稿拟规定,进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存在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根据意见稿,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强调,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