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新政下的行业之变

   2015-05-22 410
核心提示:  伴随着医药深改,千呼万唤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新规终于亮相。上周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伴随着医药深改,千呼万唤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新规终于亮相。上周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破解“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问题,但不少业内人士也坦言,药品集中招标政策已迈入第15个年头,药品招标办这一价格杀手与药企的矛盾正日趋尖锐化,新规也很难起到缓解作用。

  多项新政利好药企

  迟到总比不到强,从去年就频频传出将要出台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新规终于在今年初落地,《意见》指出,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于《意见》的影响,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分析,通过不同采购方式,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而通过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门诊和住院次均药费,可以减少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药费支出。

  《意见》明确,医院使用的除中药饮片之外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来,对于创新药来说,上市后无法及时进入医保都是一大难题,对此,《意见》提出,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各地可另行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这意味着创新药随时可进入医保名单。

  “我们还注意到,按照新规,很多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不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在药品货款支付方面,《意见》也给出了硬性要求,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这些都可看出,国家已经意识到一味追求低价最终只会死路一条,所以在药品招标中更多地采取市场化手段,”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称,“但目前的新政还都只是治标,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药品招标采购的种种问题。”

  制药行业仍心存抵触

  事实也表明,走过15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始终以大幅降低药价为目的,这已经引发药企抵触情绪。今年2月初,中国药促会在其官网上刊发了《湖南省药品招标办负责人扬言欲起诉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予以严正回应》一文,就折射出药企与招标办的矛盾开始公开化。

  上述纠纷源起1月21日,湖南省公布《关于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谈判与竞价药品报价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由60名副高职称以上的医药专家组成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湖南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投标药品的主观分评审和议价等工作,此举在医药行业掀起了不小的风波。

  中国药促会很快撰文直指,专家提出建议价时没有给出科学明确、公平公开的依据,仅以降价作为最终目的,主观随意的色彩较浓。有的第一轮专家建议价直接在投标指导价的基础上砍掉50%,有的专家不考虑企业给出还价理由,第二轮建议价仅在第一次建议价基础上上浮几分或者几毛钱等问题。而随后,湖南省药品招标办致电中国药促会“理论”,这也让双方关系变得异常紧张。

  不仅如此,近两年来,多个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都引发药企不满,企业则屡屡通过联名上书、当面声讨等方式与招标办对峙。

  招标办存废之争

  “我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政府包办,试想,由招标办这一政府部门主导招标采购,正相当于政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种方式也缺乏法律支撑,”于明德指出,“药品招标应该由医院和药企来订立合同,且由双方对此负责。”

  于明德进一步解释,在药品招标中,政府不应该管药品采购价格、谁来配送、采购频率等问题,而是应该搭建一个服务平台,由买卖双方自主交易,同时,政府对于企业资质、药品质量具有监管的职责,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政府也应介入。而现在,由招标办来进行药品招标,这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当政府部门可以指定以什么价格来采购药品时,很可能产生权力寻租,一旦发生药害事件,也很难进行责任认定。

  “此前,曾有药品致命事件发生后,医院称问题药来自集中招标采购,故招标办应该对此负责。”一位不愿具名的药企高管称。资深医药专家牛正乾也建议,今后药品招标政府应放权,充分实现市场化运作。取消由政府主导的以省为单位的统一招标采购管制,改为由医院或医院联合体自主招标采购,或者由医疗机构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采购,确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中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不是行政管制的招标。

  另悉,由于对个别省的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不认同,近日多家药企正酝酿再次向相关管理部门上书。

  新政改革药品集中采购“一刀切”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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