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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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6月23日讯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和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通知规定,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通知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个体诊所时,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数量达到规划上限时,申请就很难获得批准。现在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相关申请。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 相限制 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要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 和 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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